作者krisca
我個人是這麼認為:
法理情這個三個字順序其實蠻奧妙的,不過法的郤是依理情制定的.
法令的制定是為了維護百姓權益,或許當初立意良善,但時空背景的不同,不合宜的,要適時修改
並不是一昧的要人民配合法律,那立法院還修法嗎?光制定就好了
事情也要以合常理來判斷
不是說拿了西瓜刀砍人,說血在刀上,自己是無罪的(或真的無罪,不過要送強制治療了)
雖然法律修改的同意權在立委身上,不過提出的權利並不限制在立委身上
行政部門不動,當然只有各憑本事動用關係讓立法委員去搞
這樣子,老伯伯算是用了"用非理性抗爭手段"嗎?
相關職掌業務行政部門也有責任在損壞百姓權益前提出修法
出問題不是一昧只是"依法行政",連亡羊補牢的"想法"都沒有
然而有問題就要改,以金額大小,緩不濟急的理由而拒絕,不荒謬嗎?
或許這次媒體的報導也不能相信,但就這件事的事實而言
是受害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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