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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M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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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r 2003
您的住址: 可魯的故鄉
文章: 732
個人覺得法律是這樣規定的話
官員依法行政,那就沒有什麼錯可言
只是知道有這個條款後
政府公債這個東西我是絕對不會將它列為理財工具
定存的利息就算再低,也不會擺到連本金都不見
舊 2005-06-24, 10:14 AM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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