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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risc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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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n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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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撤職查辦是太嚴重

依法行政當然沒錯
不過,借了政府錢,逾期五年未領取,就連一毛錢再也拿不回來
你會不會覺得這債權消滅得太快了點?

提出修法不是只有立法委員,也可以由行政部門提出
但主管該相關業務的的國庫署副署長所持不必修法的理由是"金額非常小"
他的法律價值是用金額大小來判斷?
官員對百姓的態度"依法行政",法令有問題,你們想辦法修法啊!
應該是這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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錢難賺,郤花的快........
舊 2005-06-23, 06:57 PM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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