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來這麼少人知道,法律上有請求權的問題啊@@",看來法律果然是居家必備的東西...
第 六 章 消滅時效
第 125 條 (一般時效期間)
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
第 126 條 (五年之短期時效期間)
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
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該官員是依法行事,這有錯嗎????
不要再被記者們誤導了.....有能力,去動用立法委員修法....
補充一下,這是可以查法規的網站,希望對大家有用....
http://law.moj.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