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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per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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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Feb 2005
文章: 179
Thumbs up [轉貼]請各位愛好ps2的玩家支持正版(請勿害人害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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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各位愛好ps2的玩家支持正版(請勿害人害己!!!)
本人首先先向ps2的遊戲業者致歉
小弟是個一時糊塗的玩家,當初玩ps2時貪圖便宜用了台片,食隨知味也當賣方,以70元購買以100元賣出(自己的燒錄技術太差老是燒出飛碟,所以大部分就跟上游補商購買),賺取少少的利潤來當零用金(我還是學生啦),而後網上宣傳****信件後,被警方檢舉,現在ps2公司已提出告訴,這並不是開玩笑的,這樣的行為會觸犯著作權法、商標法及刑法的,所以不要因為貪圖一時的便宜而毀了自己的前途,現在的我,十分的後悔,所以分享給大家!也希望那些還在從事類似這樣行為的大大們,亡羊補牢時候為晚,
小弟會將這樣的訊息貼在各各網站上
也希望站長支持這樣的動作,雖然正版軟體很貴,但市場機制會將它調整到合理的價格,至少也別讓自己從事違法的行為,因為有些事並不是向電腦當機按各reset就可重來!!!
希望這樣的動作能給那些還在從事相同行為的人一些警惕,也希望能禰補一些我的我犯下的過失!!!


給各位參考會侵犯的責罰:
1.商標法第81條:未得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2.商標法第82條: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3.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4.刑法第220條: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5.著作權法第91條: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

6.著作權法第91-1條:擅自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犯前項之罪,其重製物為光碟者,處六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但違反第八十七條第四款規定輸入之光碟,不在此限。犯前二項之罪,經供出其物品來源,因而破獲者,得減輕其刑。

http://www.ps2.idv.tw/showthread.php?t=22091
     
      
舊 2005-05-29, 05:35 PM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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