瀏覽單個文章
aabb
Major Member
 
aabb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Jan 2005
文章: 167
一、什麼是水貨著作物?

所謂「水貨」,就是未經著作權人同意,自行由國外所輸入之正品,亦稱為「真品平行輸入」。例如:在大陸地區合法出版的書籍、日本發行的漫畫、PS2遊戲光碟等。換言之,如果不是由著作權人所授權之代理商或經銷商進口到台灣來銷售,而是由其他廠商或個人自行進口銷售,都是屬於「水貨」。

二、自己出國帶回來的著作物,是否可以合法拍賣?

許多民眾出國常會攜帶CD、VCD、DVD、遊戲軟體、書本等物品回國當禮物,甚至上網拍賣,要特別留心切勿觸犯了著作權法。

根據我國著作權法 第八十七條第四款規定,「未經著作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者,視為侵害著作權」,當然,第八十七條之一第四款也補充「為供輸入者個人非散布之利用或屬入境人員行李之一部分而輸入著作原件或一定數量重製物者」並不適用,而所謂「一定數量」則由主管機關另行訂定。

不過,依照智慧財產局的解釋,如果是出國購買自用,屬於「入境人員行李之一部分而輸入」,每次每一著作以一份為限,且使用者可以提出海關報關文件的話,這種輸入行為是著作權法所容許的,所有人可以把它再賣出

然而,賣家要證明是原先基於自用、而非為了銷售目的而進口該著作商品,並不容易。為了避免爭議,Yahoo!奇摩拍賣建議賣家不要銷售平行輸入的著作物,萬一接獲著作權人或是被授權人檢舉賣家銷售的是平行輸入品,我們將移除該項商品。

另外,預先刊登商品資訊,以招攬買家共同購買國外著作物,再由賣家出國購買的行為,因已明顯屬於為銷售目的的進口,因此也屬於禁止的範圍喔!


三、銷售水貨著作物會有什麼責任?

在美國301條款的貿易制裁壓力下,我國著作權法採取嚴格的「禁止真品平行輸入」立法,亦即未經著作權人同意即直接輸入、進口國外的合法產品,即屬於可能被「視為」侵害著作財產權的違法行為;至於其後的銷售行為,因為「輸入」的行為不合法,「銷售」的行為也就如同販賣「盜版品」一樣,會有侵害「散布權」的問題,而必須承擔因違反著作權法所生的民事及刑事責任。

像是Janine從香港買回來的正版港劇VCD,雖然在香港是合法的產品,但是因為沒有得到著作權人的同意而輸入台灣,並且是為了銷售的目的,並不符合著作權法有關於「禁止真品平行輸入」規定的例外,因此,可以說等同於是銷售盜版品,自然在著作權人向Yahoo!奇摩拍賣提出檢舉後,會遭到拍賣管理人員移除刊登。


-------------------------------------------------------------------------
如果有海關文件,就視同合法,並且能進行商業行為,但是有數量上的限制
按照上面的解釋,因該是這樣,不知有錯嗎,因為怕違法被人檢舉
舊 2005-05-19, 01:04 PM #6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aabb離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