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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g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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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an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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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1,008
引用:
作者lioushen
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
持有之物者,處五百元以下罰金。


小心因小失大....
經過公告認領程序 , 若有人來認領 , 你可以主張要求10%的獎勵金 !!

我說的是民物805的規定
六個月之內 失主來認領 可以要求3/10
那要怎麼分
舊 2005-05-18, 02:51 PM #20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aug0123離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