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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女友在台中某指甲彩繪上班,
三月底時,因台中的點經營不善,收起來了
技術性遣散員工(就是叫台中的人上去台北上班,不然就離職)
基本上又不是什麼高薪的工作,而且老闆的當時經濟有問題(轉投資,沒資金)
所以小弟女友她們就沒有跟老闆要遣散費了。
只是老闆最後一個月的薪水卻一直以貨款未到的理由,遲遲不肯發放。
(使用的是明日復明日,明日何其多之大絕招)
到現在已經遲發二個月了。
請問有什麼方法可以途法律途徑解決的呢??
或是請求勞資協調會協調之類的嗎??
請有相關經驗的前輩指教一下,要怎麼處理這類的事呢??
謝謝!!!
P.S老闆台北的店還好好的開在西門町上,而北部的員工都照時拿到薪水,只有台中店沒發…T_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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