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lite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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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在上有關法律的課...有講到有關這方向的法律,的確是有違法的行為.....
基本上他在定立契約(買賣契約,就是買賣行為)時,有明確表示這是新品(不好意思,我也有買,是這麼說的)
而沒說明這是整新品或是有回收再賣出,基本上已經構成詐欺的行為了....
查了一下民法的第356,357,359得知,這時候除了可以解除契約(退貨)
還可以用不當得利來請求返還金錢和利息....記得喔,還有利息....
然而其他費用,可以要經由訴訟過程才能要求賠償....
還有該網站上寫的限量,可是確不是限量一事,只能說商品為標示不符,這個要由國家來罰錢
不過因為寫了限量,而誘使他人購買(不好意思,我就是因為這樣特地從淡水"專程"跑了一趟)
這是否牽扯到詐欺的事情,也有待商確,而不是寫了就算,畢竟在該員在站上發文前完全不知情
詳細情形,我也不是很清楚,還是要請懂法律的人來講解一下....
然而,某公司表示,這是由代理商統一回收,再轉由某公司轉為出售...
這一點就可以表示這批貨為"非新品"了,新品的定義不是由工廠出貨,然後轉交由商家代為出售
其中無賣出後,回收,再拿出來賣,這個是指"二手品"或是"多手品"了....而不是"新品"
以上,不是對該公司發出不利的消息,單純就事論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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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年頭,討論區商家比玩家多;外行比內行更有說服力;粗製爛造的葉珮雯比用心寫的測試文更多回應
開始學著多去解決其他人的問題來取代嘴炮,就當作是一種回饋吧!
還在抱怨為啥沒有新的文章沒有好的內容,何不想想自己貢獻了什麼?
再見!咱們夢裡見
PS: 你還在買雞排店的產品嗎....請睜大眼看清楚,以免成為下一個受騙的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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