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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aw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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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Nov 2001
文章: 148
引用:
作者奧斯卡
對!!我當然有權利退貨。。

可是為何要由我來負擔運費把東西退回去,問題又不是出在我身上。
憑什麼要我損失200塊錢(來回運費)。

那以後物流業者也可以隨便架一個購物網,賣一些所謂的整新品,瑕疵品。
東西買了.......要嘛你就留著,不要嘛你就退貨,反正運費都我賺。


到現在還在賣,依舊沒有註明是整新品。昨天還跟我說要馬上下架(有錄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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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保護法
http://www.iproducts.com.tw/public/cusprotect.html

第 三 節 特種買賣
第十 九條 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 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郵購或訪問買賣違反前項規定所為之約定無效。
契約經解除者,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關於回復原狀之約定,對於消費者較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規定不利者 ,無效。
舊 2005-05-05, 03:02 AM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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