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是第一次來這個網站,因有不知如何解決還忘這裡的大大多多包函~~~
本人於94年2月17日購買優派的LCD人在台中買滴~"~
僑品電腦旁的聯強直營維修站把我的收據給莫名奇妙似滴收掉如同KC大大所述般~~~
我要如何解決!?線在低我一直在跟那家維修站爭執~"~
下述你所述~~~
引用:
作者korec2200
雖然現在說出來有點晚但是我知道如何防癌之招!!
倘若真的有一天哪為大大不幸買到聯強國際代理的產品的話!?切記準備下述動作~~~~
1.送修前聯強國際的維修單(紅色)給拿去影印~~~3張==>>6元
2.送修當時用數位相機把當時與您的客服給拍下來存證==>>可省略不做看您自己
3.送修後當場取件時當場測試(避免帶回家仍有問題保險點)且聯強國際的維修單(紅色)簽完名後給拿去影印~~~3張==>>6元
4.上述之後去郵局寫存正信函(大概會花200元)且把這些影印本<送修單前後影印本和購買憑證影印本(可加入也可省的相片)>這是為了自身權益確保安全日後仍有問題時到消保會做退款的動作!!
如果覺得麻煩可以不用這樣子!!畢竟看您本身會不會感到害怕而必須這麼做~~~~
聯強國際的地址:103台北市中山區民生東路3段75號4樓<負責人:苗豐強>
下述是法律請參考甲乙部份~~~
甲部分:
根據民法第三百七十三條規定:「買賣標的物之利益及危險,自交付時起,均由買受人承受負擔。但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第三百五十四條:「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三百七十三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但減少之程度,無關重要者,不得視為瑕疵。」第三百五十六條:「買受人應按物之性質,依通常程序從速檢查其所受領之物,如發見有應由出賣人負擔保責任之瑕疵時,應即通知出賣人。買受人怠於為前項之通知者,除依通常之檢查不能發見之瑕疵外,視為承認其所受領之物。不能即知之瑕疵,至日後發見者,應即通知出賣人,怠於為通知者,視為承認其所受領之物。」第三百五十七條:「 前條規定,於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於買受人者,不適用之。」
乙部份:
1.重點在於「保固」與「物之瑕疵擔保」,兩者概念不同,既然你主要訴求是拿回該物之金額和賠償,那就要先分別論述:
A物之瑕疵擔保:你所指的物品故障,若是在交付你之同時就已經存在,那麼就是有民法354物之瑕疵擔保責任,只要買受人收受物品後盡到檢查通知之義務(民356),就可請求減少價金或解除契約退貨還錢(民359),若是缺少物品所保證之品質,則可以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民360),當然物之瑕疵必須重要,例如手機無法通話,就可以退貨還錢,若只是輕微之表面褪色,則只能請求減少價金,若是廠商保證全台暢通,但在你家陽台卻收不到訊號,則可以解除契約或減少價金也可以請求損害賠償(三選一)。
B保固:保固是物品交付後,在一段期間內,若產品發生故障(非買賣當時存在之故障),廠商特約同意給予免費維修。因為保固是廠商與消費者間之特約,所以保固期可以有一年、三年、甚至終身保固,免費維修次數也有一次至無限次數,當然也會規定是自然使用狀態下產生的故障,此時民法確實是供參考,依當事人契約自由原則,只要保固規定不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就是有效。
2.答覆:
A你說要拿回該物之金額或請求賠償,參考上述1-A,若故障是交付時就存在,或欠缺廠商所保證之品質,就可以主張。
B若是保固期內發生的故障,你只能請求廠商履行保固之義務,若廠商仍拒不維修,則可以請履行維修之義務,或者請求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責任,不論他有無零件也不論他有無你說的六大要件,只要在保固期內以及免費維修次數內,並且不是人為損壞,廠商都有幫你維修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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像我這樣子還能要回來嗎!?存證信函要怎麼寫教一下!?我看不懂你說的方法~"~a
我很擔心會跟你們一樣的下場幫幫我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