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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nL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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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an 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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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PromLin
3. 一區片的版權是在國外, 不是在台灣, 在台灣仍然是視為非正版片. 不然大家可以去看一區片的版權畫面, 都有寫著"僅可在美加地區銷售"的字句, 我的爛英文程度都可以看得懂. 某些人以為在合法網站買的就是合法, 其實不然. 我也可以說, 我的非正版片都是在合法網站或合法店家買的, 也都是合法的東西哩!
關於這個問題我稍微用 google 查了一下去年立法院8月24日三讀通過著作權法部分條文修正案的解釋,擷取中間一斷如下:

本次9月1日總統公布,並於同年9月3日施行的著作權法修正案,維持真品平行輸入「輸入」行為除罪化,以及輸入之後「散布」行為的民刑事責任,不過本次修法理由揭示,針對「光碟」產品的真品平行輸入部分,有鑑於非法進口真品,法律定位上雖仍屬於「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但究與盜版品有別,乃由原先的「非告訴乃論」(即俗稱公訴罪)改為告訴乃論。

PS. 什麼是告訴乃論?最簡單的定義是指這種犯罪,必須要有人提出「告訴」,才可以追究與論處。

我不是唸法律的,不過從上述的說法看來是所謂的平行輸入,也就是購買非台灣以外的 DVD 時為告訴乃論,仍然屬於有罪,只是因為著作權人還沒告你,所以無罪。那這樣是否意味哪一天有著作權的人要告你的時候,管你買的是哪一國的正版品,你都是有罪?希望有懂法律的人可以解釋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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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05-03-24, 03:03 AM #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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