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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zabiji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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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Sep 2004
您的住址: 台北
文章: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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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DS^
不過
你這些話也能套用在女生身上咧

要是真的沒要求過戶,改天離婚了, 那妳是什麼也沒有
四五十歲要再找個長期飯票,那可是難如登天咧


所以說,清官難斷家務事



那些東西本來就不屬於女方吧,離婚憑什麼要求擁有房子?這樣跟那些大陸妹來台騙老榮民遺產,有什麼兩樣?
 
舊 2005-03-14, 04:00 PM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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