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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y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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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r 2005
文章: 11
最好是掛在自己名下
不然就聯名持有
在民國七十四年前的法是規定
女方所有資產是屬於丈夫的
不管資產是不是女方的名字
但在民國十七四時改了法
資產的名字是誰的就是誰的
但因為夫妻的財產是共有的
除非有事先去法院協議定合約

不然的話
在離婚時所有資產必須一人一半
但是
弄到到離婚時
大多數人都是先脫產再說
所以最好還是聯名較安全

附帶一說
房子雖然是老婆的名下
但老公有權如何使用這個房子
舊 2005-03-13, 07:34 PM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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