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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hilips107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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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Sep 2004
您的住址: 榕樹下
文章: 221
引用:
作者Tatebayashi
to: the_yongching
我24她12...其他的~我也不知道該怎麼說了...(謎之聲:是不能再說了吧...)
to: cchaos
這樣算是半誘拐...
to: hodala
同意你的說法,這幾天~跟一個女性朋友聊了一下~發現~真的不能這樣
這樣對"她"來說~太早了...


12歲??國小六年級!!
24歲大學畢業當兵完了!!
如果他媽答應那就是他媽沒救了..
國小六年級你要跟他談戀愛喔
該說他心智太成熟還是您心智不成熟??




先提醒一下

刑法
第227條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240條 和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三年以下有
期徒刑。和誘有配偶之人脫離家庭者,亦同,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
行為或****,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
下罰金。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241條 略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一年以上七
年以下有期徒刑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而犯前項之罪者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和誘未滿十六歲之男女
,以略誘論,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舊 2005-03-05, 08:48 PM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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