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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天昏地暗
簡言之,當你和好朋友有利益糾葛時,你也會這樣陰他就對了
而且你也會教育你的子女,當影響到自己利益時,就算是好朋友照陰就對了
當網友和你有利益糾葛,也是先陰再說就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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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我不知道天大您忽然冒出這段話有什麼意思,但我可以回答,我絕不會陰任何人;也不會教育任何人耍陰。
如果您硬是要給在下黃袍加身,那我也沒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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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天昏地暗
依照你上面所說的,RAMBUS做法ok就是了??那JEDEC廢掉好了,也不用公告什麼標準規格,反正大家都來陰的即可,因為依你所說其他公司都一樣,想請問手握專利權的公司有幾家是這樣陰著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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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大有所不知,耍陰的公司可多的是。
世界上最大的軟體公司微軟就曾被狠狠陰過一次。
某次多媒體的會議上,要制定某些規格,原本預定是由微軟主導。結果就在會議前一天半夜,對手公司招來記者,騙記者說會議提前舉行,並以自己的標準公開,因此標準變成那家公司的。
這是我大學時上多媒體的課教授所說的,至於詳細情形我想不難查證。
我再說一件教授上課時說的另一個例子。
教授的同學是台灣某一家大公司的高級主管,有一天,他們收到國外某公司的信函,說他們公司某些地方侵犯了他們的專利,他要派專人了解。但高級主管先生卻不慌不忙,等國外公司的代表過來。
國外的代表先生來了,高級主管請他進辦公室,拿出一大疊文件,說:「這些都是我們公司的專利,你認為你們都沒有侵犯到我們的專利嗎?如果你們堅持採取行動,那我們也會仔細調查你們。」
後來,外國公司的代表回去了,此事不了了之。
我想這只是其中一個例子,前面有網友說過,電子資訊專利互告的情形屢見不鮮,其中的內幕,可比抬面上複雜多了。基本上會搬到法庭上的,都是因為利益談不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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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天昏地暗
若是你所稱讚的RAMBUS"兵不厭詐,只能說他招式用的很好",那為甚麼他官司打不贏??是那些國家的法律假正義??沒人說要"揖讓而升下而飲,其爭也君子",你會不會轉的太兇了??當初RAMBUS公告宣告他的專利權,跟各家廠商收取專利費有什麼問題??他光明正大收高額專利費,讓DDR RAM比RAMBUS RAM貴我也沒意見.還是說光明正大收專利權費用就叫做"揖讓而升下而飲,其爭也君子"??不知道你為什麼那麼推崇這種陰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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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大言重了,我並非是在「推崇」或「稱讚」RAMBUS 的,就如您反駁我的「沒人說要 "揖讓而升下而飲,其爭也君子"」;我也在此聲明「沒人在稱讚 RAMBUS」。我只是說,RAMBUS 這個叫「兵不厭詐」,我個人的觀點是,這不算什麼陰不陰,而只是一種手段,而且還是很有用的手段(所以才叫用得好)。如果換成我,我會用嗎?我的回答是不會,但我也不會去罵這種「公司」很陰(我說的是「公司」不是個人),以上是之前我還不知道 RAMBUS 還沒有勝訴過時的想法(歹勢,我孤陋寡聞... )。
現在我的看法是他只不過是反悔自己說過的話而已,說是很陰嗎?其實還不算太陰。至少法律上他敗訴了,表示他在法理上站不住腳。我想如果他們真的是有「預謀」,那這個預謀顯然差了一點,所以我是覺得他們只是像小孩子,後悔把禮物給別人,想要回來而已。
PS: 我對 RAMBUS 事件了解不多,因為最初時我年紀尚小,沒有注意到那邊。我所有的回答以下面天大這篇為準,所以如果 RAMBUS or DDR 還有什麼內幕請不要以此來做反駁或批評。
"當初DDR控告事件時,我有留意國內外的報導,對於把自己研發的東西先是表示[沒意見,大家拿去用吧],等到用我的專利研發的東西很賺錢時,再跳出來說[你們的東西是剽竊我的智慧,告死你們+大大賠償],我只能說,很聰明,手段也很骯髒.該收的錢要收,還要加上事後的賠償.如果我也這樣玩你,你真的認為應該給我專利費+賠償,一點也不生氣+覺得我過分"
最後,劉邦耍賤招陰了項羽,有看過什麼史書批評劉邦嗎?成王敗寇,世界上最大的軟體公司微軟也是一身血腥上來的,還記得甲骨文公司對微軟的批評嗎?
「微軟竊取別人的發明有四個步驟:
一、這東西根本不值得一看。
二、這東西還不錯,但還是沒什麼價值。
三、這東西挺棒的嘛!
四、這東西是我們發明的!」
不是別家公司不耍陰,而是別家公司更陰險,更高明!
當然,我再重申我的觀點,我認為「兵不厭詐」並不表示我讚同這種做法或我本身會去做或我會鼓勵別人去做。而且耍陰能夠無止盡地耍嗎?當然不行,想耍陰也得要在法律範圍之內,所以這是我的觀點,陰不陰黑不黑,由法律決定就好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