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初DDR控告事件時,我有留意國內外的報導,對於把自己研發的東西先是表示[沒意見,大家拿去用吧],等到用我的專利研發的東西很賺錢時,再跳出來說[你們的東西是剽竊我的智慧,告死你們+大大賠償],我只能說,很聰明,手段也很骯髒.該收的錢要收,還要加上事後的賠償.如果我也這樣玩你,你真的認為應該給我專利費+賠償,一點也不生氣+覺得我過分
PS:JEDEC的規格都是有公告的,公告後為何RAMBUS沒表示意見,等到DDR變成主流後,才跳出來訴訟??我沒有認為保護智慧財產權不對,我批評的是RAMBUS手段骯髒,除了專利費要收,賠償也要,當初DDR控告過了,那為何DDR2又不一起解決,等到發現DDR2可能會取代DDR,才又跳出來控告,還是說專利權在RAMBUS手上,他要怎麼玩都隨他
PS2:當初我記的英飛凌打死不肯付錢,打官司到底就是因為不爽RAMBUS玩的這麼陰(我記的RAMBUS在歐洲的官司好像沒有打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