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tes這種人通常可以稱為「字面法學派」,喜歡搬一堆條文出來
壓人,卻不見得知道法條講的到底是什麼。
1. 刑訴不論,那是檢察官該關心的問題。
2. 在民訴 277 的部分,那是所謂「原告的客觀舉證責任」,
原告要舉證到,法官對所主張的事實(也就是remark)有
蓋然的心證。
但是,被告同樣有「主觀的舉證責任」,單純閉嘴不說話,
會被認為是民訴 573 的自認(就是默認啦),我想某大顯示
卡公司不至於連這都不知道。
3. 附帶要提一點,你舉的是民事訴訟法教科書上很常見的例子,
如果都能查書(或者網頁也一樣啦)了,要不要把例子講完整
一點啊?選擇性的 quote 只會讓人覺得很可笑而已。
引用:
作者ates
邢事訴訟法161條
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
民事訴訟法277條
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但法律別有規定
,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
例如,原告甲主張乙曾向他借一百萬元未還,並提出匯款單一紙為證
請求法院判決乙應清償該筆借款,但乙否認有此借款情事。
則就原告甲主張「乙向他借貸」之事實,即應由甲負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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