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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Feb 2003
文章: 75
邢事訴訟法161條
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

民事訴訟法277條
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但法律別有規定
,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

例如,原告甲主張乙曾向他借一百萬元未還,並提出匯款單一紙為證
請求法院判決乙應清償該筆借款,但乙否認有此借款情事。
則就原告甲主張「乙向他借貸」之事實,即應由甲負舉證責任。
舊 2005-01-24, 05:50 AM #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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