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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十一條
本法總則於其他法令有刑罰之規定者,亦適用之。但其他法令有特別規定
者,不在此限。
刑法第十二條
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
過失行為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
刑法第十三條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
故意論。
刑法第十四條
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以過失
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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