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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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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Feb 2003
文章: 75
問: 販賣、運送、輸出輸入者不知其所販賣、運送、輸出輸入之商品係為仿冒品時,是否應負仿冒之刑責?

答: 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條規定者,依公平交易法第三十五條及第四十一條規定,可處以行政處分及刑事之處罰。
依刑法第十二條規定,係以處罰故意為原則
故如販賣、運送、輸出輸入者不知其所販賣、運送、輸出輸入之商品係為仿冒品時,則不會受刑事之處罰
但有關行政罰則不以是否故意為處分之衡量標準,於過失之情形亦可適用公平交易法第四十一條規定賦予行政罰。

刑法第十二條規定:「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
舊 2005-01-23, 07:20 PM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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