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氣一下
看了那麼多,覺得太多的口水也不好,不如大家研究一下,順便請教大大們一下,此次事件消費者到底可以穫得什麼樣的權利
再下也稍微找了一下條文及判例,一直找不到相關的案例判決,
在此轉貼一下相關條文,給大家參考一下,只針對****與內容不符
http://www.sce.pccu.edu.tw/sce/stud...,但不知是否合用
(一)業者應確保廣告內容的真實性:
消保法第22:
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其對消費者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之內容。
(二)不得在其****為不實或引人錯誤的表示表徵:
公平法第211:
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其****上,或以其他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商品之價格、數量、品質、內容、製造方法、製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途、原產地、製造者、加工者、加工地等,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三)真實性的證明:
消保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四條規定:
主管機關認為企業經營者之****內容誇大不實,足以引人錯誤,有影響消費者權益之虞時,得令企業經營者證明該****之真實性。
二、不實****的責任:
(一)損害賠償責任:
公平交易法第31:
事業違反本法之規定,致侵害他人權益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消保法第23:
刊登或報導****之媒體經營者明知或可得而知****內容與事實不符者,就消費者因信賴****所受之損害與企業經營者負連帶責任。
前項損害賠償責任,不得預先約定限制拋棄。
消保法施行細則第23:
本法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所稱****,指利用電視、廣播、影片、幻燈片、報紙、雜誌、傳單、海報、招牌、牌坊、電話傳真、電子視訊、電子語音、電腦或其他方法,可使不特定多數人知悉其宣傳內容之傳播。
公平法第21:
****媒體業在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傳播或刊載之****有引人錯誤之虞,仍予傳播或刊載,亦應與廣告主負連帶賠償責任。
(二)行政罰:
禁止刊登、播放或科處罰鍰。
希望大家能藉此機會研究一下法律,
不過我還是對公平交易法第31條比較有興趣,到底要在什麼樣的情況下
才能高額求償,而不是退貨了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