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位老會員網友傳信告知小弟一些法律上的問題 (sorry他不想留下ID

)
寫的滿仔細,各位也看一看,討論一下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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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次啟亨的事件,如果您不棄嫌的話,小弟願意盡一點棉薄之力
大概說一下我的看法:
1. 刑事部分
(1)賣劣等品給消費者,啟亨會構成詐欺罪嗎?最高法院有個刑庭總會決議,承包商私自改用較劣等的建材,這只是民事的違約問題,而不構成詐欺。
(2)至於 remark samsung 的商標的部分,這裡涉及商標法第八十一條的刑事責任(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再參照刑事訴訟法第228條與240條,任何人都可以向檢察官告發犯罪事實,而檢察官有立即偵察的「義務」(換句話說,檢察官不可以不偵察!),所以建議 V 兄可以到台北地檢署跑一趟,帶幾張啟亨的卡、再加上 PCDVD 啟亨業代、發言人說過話的網址,這樣啟亨就很有得玩了。
2. 民事部分
(1) remark 的部分,這是 samsung 才可以向啟亨求償(叫他賠錢),所以消費者沒辦法介入。
(2)販售不符網頁公告的規格(200MHZ)的產品,這裡啟亨的責任可以分幾點談:
<a>啟亨有義務照 ATI 的官方頻率來製作顯示卡嗎?這裡很明顯:啟亨並沒有這個義務。
<b>但是,既然在官方網頁上,他曾經打出 200MHZ 的規格介紹,那麼參照消保法第二十二條,產品不得低於廠商在廣告中宣稱的規格,既然 remark 過的產品,沒辦法穩上 200MHZ,這裡啟亨是有責任的。當然他改過網頁了,不過只要有存檔下來,那麼啟亨的責任還是跑不掉。
<c>就算啟亨有責任,但是牠應該負什麼程度的責任呢?這裡要回到民法瑕疵擔保的問題。如果產品的瑕疵「不重要」(不至於影響到產品使用),那麼消費者只能請求「酌減價金」(叫啟亨退一點錢);如果瑕疵是「重要」的(會影響到產品的使用),那麼消費者可以減除契約,把卡片退給啟亨,叫他們把完整的價金給吐出來。至於 200 -> 166 這個瑕疵是否「重要」,我個人當然是覺得重要,不過最後的決定權其實是在法官手上,這裡連消保官說不定都干涉不了。
<d>但無論如何,消費者至少可以要他退點錢(讓他被告告看也爽),所以如果能夠找到二十個受害者,就可以委託消基會幫我們打官司(我們就不用自己打),還記得前陣子的阿里山小火車翻覆嗎?那是全國第一個由消基會代打的消費者集體訴訟(二十人以上的訴訟),這次儘管告不了多少錢,但是能夠讓啟亨變成第二個集體訴訟的被告、第一個 IC 產業的集體訴訟被告,那啟亨的面子想必也剩不了多少了。
<e>至於怎麼收集二十人?我想二十人或許有困難,但二十張 remark 卡片應該就沒有那麼難了吧?(FX5200也是 re 的?)如果能夠收集到 20 張卡,那再找人頭來當人頭、當啟亨的受害者,這也不是不可以: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