謠言一則.....

北銀澄清謠言公告
http://www.roclotto.com.tw/showbbs.asp?id=23
澄清網路傳言:
邇來網路流傳「中獎所得額可以減除成本後的淨額繳納所得稅」,此為錯誤訊息,特此澄清。
一、所得稅第十四條第八類規定如下: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凡參加各種競技比賽及各種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皆屬之.
(一)參加競技、競賽所支付之必要費用,准予減除。
(二)參加機會中獎所支付之成本,准予減除。
(三)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除依第八十八條規定扣繳稅款外,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
公益彩券適用第三項之規定,為分離課稅項目之一,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中,也沒有成本抵扣的問題存在,並不適用第二項之規定。本條文為納稅義務人申報綜合所得總額之計算之規定。
二、公益彩券各兌獎處為扣繳義務人,係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二條第七項:「競技競賽機會中獎獎金或給與按給付全額扣取百分之十五。但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每聯獎額不超過新臺幣二千元者,免予扣繳。每聯獎額超過新臺幣二千元者,應按給付全額扣取百分之二十。」辦理扣繳。
三、另,依財政部台財稅字第0890455700號解釋函說明四、公益彩券中獎獎金部分規定如下:
(一)中獎人屬個人者,其取得之獎金,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二條第七款規定,每聯獎額不超過新臺幣二千元者,免予扣繳稅款。每聯獎額超過新臺幣二千元者,應由扣繳義務人按給付全額扣取百分之二十稅款,並開具扣繳憑單彙報該管稽徵機關查核。中獎人取得之獎金除依規定扣繳稅款外,不再併入其綜合所得總額課稅,已扣繳稅額亦不得扣抵其全年結算申報應納稅額。
(二)營利事業向經銷商購買公益彩券,應取得經銷商出具載明買受人名稱、地址、統一編號、彩券名稱、號碼、數量、單價、總價、經銷商名稱、經銷證號碼、地址、統一編號、日期並經蓋章之證明。其購入彩券中獎部分,除依上開規定辦理扣繳外,應依所得稅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以其中獎收入減除中獎獎聯購入成本費用後之所得額,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其未中獎獎聯之購入成本費用部分,如非屬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所必需,依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不得列為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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