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法規內容中的限制及規範而言並沒有問題,而且本身也預設有折衷空間
『無渲染色情之****鏡頭,得視劇情需要列入限制級、輔導級、保護級或普遍級』
法規中同時明定了出版品供應前自行分級,所以XX級並非由政府決定的
簡單來說,宜靜在洗澡....出版社可以用此列入限制級
但是法規中明定的折衷條款不用,又不考量劇情本身導向
貿然列入限制級,那是出版社的問題...而非政府規範出了毛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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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供應出版品者,應依本章規定,於出版品發行、供應前,自行分級。
前項發行、供應出版品者,對出版品之分級有疑義時,得諮詢出版品分級
專業團體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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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我會認為這與現在被熱烈討論的法條沒有關聯?
根據討論串第一篇提到的小叮噹大魔境,審查日期--民國85年
根本稱不上討論串第一篇什麼最新分類表,時空錯亂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