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的著作權法我感覺不太合理,好像都是在保護上游廠商,對出租店很不利,譬如說沒簽約向有簽約的店家購買正版片,廠商也要告,而每年推出的合約都是年年漲價,搞得出租店一點利潤都沒有,
到最後傳統出租店無法生存只好宣佈倒店,只剩下大財團經營的連鎖店。
為何那些大立委們立法時不聽聽小人物的哀號,而只顧那些大人物的『屎弄』(台語)
引用:
作者wellans
惹火了代理商 即使告你不成 我想應該也不可能跟你簽出租合約了
想想一家dvd出租店 租不到出租片 還能活的下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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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統出租店真是可憐啊,出錢簽約買片還要看人家的臉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