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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進口影片出租 無罪
2004/10/31/中央社/陳舜協
桃園市某影視社 負責人邱裕隆購入友人自國外旅遊時買入的合法影片,並置於店****租而遭人檢舉,檢警偵辦後依違反著作權法罪嫌起訴。桃園地方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四月,邱男不服提起上訴,高等法院審理後,認為影片合法購入,出租使用為合理使用,判決無罪確定。
邱裕隆利用友人前往香港、東南亞地區時,購入香港製合法光碟片數片,置於店內供不特定人租用獲利,台灣影片代理商檢舉、檢警偵辦後,認為邱男購入的光碟片侵害影片代理商擁有的著作權,依違反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規定起訴,桃園地方法院一審判決有期徒刑四月,得易科罰金。邱男不服判決提起上訴。
高院審理後發現,邱男所有被指稱侵犯著作權的光 碟片,是邱男友人自國外購置的合法授權光碟,依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及內政部函示,自國外入境攜入著作重製物,每次每一著作物僅輸入一份,不構成侵害著作權,並可合法出租,但錄音及電腦程式重製物則不適用。
高院認為,法令保護的著作權利,在邱男友人在海 外購入合法光碟片後已﹁權利耗盡﹂,邱男經由友人處 購入合法光碟片,自然無侵害台灣代理商著作權可能, 而出租也屬法令允許範圍,在無其他積極證據可證明犯 罪下,判決邱男無罪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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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看來,
台灣的影片出租店家可以不必受代理商的壓榨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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