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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joscfa
"公開放映" 在法律上是否有詳細的解釋或有其他條文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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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第三條: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著作: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
範圍之創作。
二、著作人:指創作著作之人。
三、著作權:指因著作完成所生之著作人格權及
著作財產權。
四、公眾:指不特定人或特定之多數人。但家庭
及其正常社交之多數人,不在此限。
五、重製: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
、筆錄或其他方法有形之重複製作。於劇本、
音樂著作或其他類似著作演出或播送時予以錄
音或錄影;或依建築設計圖或建築模型建造建
築物者,亦屬之。
六、公開口述:指以言詞或其他方法向公眾傳達
著作內容。
七、公開播送:指基於公眾接收訊息為目的,以
有線電、無線電或其他器材,藉聲音或影像向
公眾傳達著作內容。由原播送人以外之人,以
有線電或無線電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
傳達者,亦屬之。
八、公開上映:指以單一或多數視聽機或其他傳
送影像之方法於同一時間向現場或現場以外一
定場所之公眾傳達著作內容。
九、公開演出:指以演技、舞蹈、歌唱、彈奏樂
器或其他方法向現場之公眾傳達著作內容。以
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
公眾傳達者,亦屬之。
十、改作:指以翻譯、編曲、改寫、拍攝影片或
其他方法就原著作另為創作。
十一、散布:指不問有償或無償,將著作之原件
或重製物提供公眾交易或流通。
十二、發行:指權利人散布能滿足公眾合理需要
之重製物。
十三、公開發表:指權利人以發行、播送、上映
、口述、演出、展示或其他方法向公眾公開
提示著作內容。
十四、原件:指著作首次附著之物。
前項第八款所稱之現場或現場以外一定場所,包
含電影院、俱樂部、錄影帶或碟影片播映場所、
旅館房間、供公眾使用之交通工具或其他供不特
定人進出之場所。
著作權法上之公開演出、公開播送之國際規定:
http://www.apipa.org.tw/Area/Articl...ADAArticleID=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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