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nhdvd
你已經買回來.在你手上出租.你不是所有人.那誰是所有人呢
相信得利不能也不敢在法庭主張它還擁有所有權.
店家有沒有得利的同意下賣了得利的片子
那是店家和得利之間的事情
並不影響你和店家間的交易
亞藝和百視達不也有賣一堆"出租專用嚴禁轉售"
事實上店家如未取得利同意而賣片
也是要賠給得利.所以實際上所有權還是在店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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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上google查了一下,民法裡有「善意受讓」與否的問題。
例如說某A將傳家之寶借給了B,B將該寶賣給了不知情的C,那麼該寶則為C所有,未經C同意,A無權取回。
所以若當購買出租版在善意受讓成立下,得利是不能對買出租版的人怎麼樣沒錯,只能找賣出租版的店家--如果能找出是哪一家的話……
不若得利若是將該出租版當遺失物,在償還買家的支出後,就能取回該出租版。
但若是善意受讓不成立,以前面的例子來說,若C知道該寶非B所有,善意受讓不成立,那麼A則能向C索回該寶,及相關的利益等。
那麼,得利會在片上打上什麼「贓物」之類的詞語,其用意就能明暸了--就是阻止善意受讓的成立。善意受讓不成立,對取得物的佔有就不受法律保護,到了著作權法上,也就不是所有人,那麼更是無權買賣、出租了。
所以,絕不只是得利和店家的問題而已。
引用:
作者nhdvd
第六十條中:合法著作重製物之所有人,得出租該重製
這是權利確保
它也沒說不是所有權人就不能出租.就犯罪ㄚ
如果不是所有權人就不能出租
那不是所有和得利簽約出租的全都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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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條:著作人專有出租其著作之權利
第三十七條: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
出租權原是在著作權人手中,取得所有權是取得出租權的狀況之一,但並不是唯一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