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nhdvd
得利有沒有賣出出租版DVD.並非重點
重點是已在市面上公開發行
已是屬公眾間公開流通之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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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知道為何nhdvd兄你如此強調公開流通,
第六十條中:合法著作重製物之所有人,得出租該重製物。
重點很明顯是在「所有人」,和公開與否並沒有關係吧。
引用:
作者nhdvd
而且就算買賣也只是違約只需負民事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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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家買賣只是違約沒錯,但買得該出租版的第三者,就能成為該出租版的「所有人」嗎?
店家在沒有得利的同意下賣了得利的片子,那片子的「所有人」應該還是得利吧?
個人對民法並不熟悉,但自己直觀之下是如此認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