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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yc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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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Oct 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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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263
引用:
作者nhdvd
首先得利無法證明沒有賣出<事實上都是他們自己賣出的>

這裡先等等,我雖然沒有看過得利和店家簽約的內容,但「事實上」得利該是沒有賣出出租版DVD的!!

引用:
作者nhdvd
一般消費者租片或店家損壞或遺失
不也都付出賠償金買回租片

只是賠償而已,並沒有「買回」……

而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的解釋若是指智著字第0931600520-0號 的話,那也是針對「持有者」而言,當除了得利自己沒有其它人是出租版dvd的持有者時,該解釋完全沒有作用可言。實際上只有對著作權法有點理解,該解釋也不用看了。
至於nhdvd兄提到了判例,能否請舉幾個例子。
謝謝。
舊 2004-10-27, 04:33 PM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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