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mycai
抱歉,個人在前面的發言中,就表示過得利的宣告是無效的;之後個人所提的「贓物」一詞,也和得利的宣無關,純粹是就出租版而論。
當出租版DVD的所有權是在如得利等片商手上,而片商又沒有「賣出」過任何一片出租版DVD,那麼當你能買到出租版DVD時,該出租版DVD難道不是「贓物」。
若不是有著這樣的限制在,那麼店家也不用被片商壓榨簽約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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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不是有著這樣的限制在,那麼店家也不用被片商壓榨簽約金了…>
這不是限制而是恐嚇.在法律上是無意義的.目的在壓榨店家簽約金
就像賣兄弟茶的黑道魚肉商家
首先得利無法證明沒有賣出<事實上都是他們自己賣出的>
再者沒有先去報失竊案
就先設定贓物也是行不通的<路上撿到的不行嘛>
一般消費者租片或店家損壞或遺失
不也都付出賠償金買回租片
也不構成贓物罪
有一個靠訴訟賺錢的常業訴訟上游供應商
怕麻煩就付錢
要不然就告回去
濫訴同樣要冒詐欺及毀謗及違反公平交易法的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