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JERRYYO
這裡會提到「贓物」這個名詞是因為得利於出租版上,貼有「視為故買贓物」的警告貼紙,而這個故買贓物的宣告,不知符合哪條法條,甚至怎樣認定,有興趣的人不妨打電話去得利問問看,看她們能不能回答。
所以討論出租的合法性等等問題,其實可以撇開贓物這些字眼,單純回到著作權以及合法重製權來看,不需隨廠商的言詞起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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抱歉,個人在前面的發言中,就表示過得利的宣告是無效的;之後個人所提的「贓物」一詞,也和得利的宣無關,純粹是就出租版而論。
當出租版DVD的所有權是在如得利等片商手上,而片商又沒有「賣出」過任何一片出租版DVD,那麼當你能買到出租版DVD時,該出租版DVD難道不是「贓物」。
若不是有著這樣的限制在,那麼店家也不用被片商壓榨簽約金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