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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ERRYYO
Golden Member
 

加入日期: May 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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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裡會提到「贓物」這個名詞是因為得利於出租版上,貼有「視為故買贓物」的警告貼紙,而這個故買贓物的宣告,不知符合哪條法條,甚至怎樣認定,有興趣的人不妨打電話去得利問問看,看她們能不能回答。

所以討論出租的合法性等等問題,其實可以撇開贓物這些字眼,單純回到著作權以及合法重製權來看,不需隨廠商的言詞起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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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04-10-27, 11:05 AM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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