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mycai
廠商的宣告並沒有法律上的效力在,因為基於消費者保護法,定型化契約不能限制消費者的法定權益。
問題還是在著作權上,因為你並不能確定你是不是真的「買到」了出租版DVD。
當你買的DVD是「贓物」時,你並沒DVD的所有權,自然也沒有權利將之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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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高等法院最新的判例來說
dvd只要是廠商壓出來發行的正版片或授權燒錄即符合"合法重製物"
並不因你買的DVD是「贓物」.或你的取得來源及方法不合法或廠商的宣告.而變成不是"合法重製物".而沒DVD的所有權.而沒有權利將之出租.
另外所有權和持有權在法律上仍不是犯罪構成的要件.
而廠商定型化契約不能限制消費者的法定權益。所以不會有侵權的刑事責任而只有違約的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