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JERRYYO
這個一直有爭議,原因在於著作權法並沒有特別指名規範所謂的"出租版",所以就變成廠商與店家各說各話,廠商會在片子上註明「限簽約出租店專用」或是「私自出租視為侵權」,也有寫[故買贓物」的,問題是這些字眼是不是具有法律效用,還是自己寫爽的,抵不牴觸現有的著作權法,我就無法回答了。但是萬一廠商起訴,到了法官那邊,那就看兩造如何說明,法官如何認定,勝訴敗訴的例子都有,所以...沒人敢保證。
反正我個人認為終極目標是:取消不合理的出租版與版權問題,交由市場零售機制自然取捨,才是真正公平公開公正的自由市場。但在台灣,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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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一下大家的意見,結論是:
1.購買零售版來出租是100%合法的動作。
2.如果是公開放映,雖然私自擁有但也不可以公開播放,公開播放需要購買公播權。
3.出租版的DVD目前還有爭議,所以目前還沒辦法斷定是否可以購買後出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