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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ij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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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Dec 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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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187
引用:
作者bartsheng
院線片...還在上映中的嗎? 那肯定不合法吧.

不好意思,一時錯手打錯字…我指的是新發DVD的片子,sorry.

引用:
作者yodagogogo
零售版 百分百可以拿來出租,就算廠商在片殼打上「禁止出租」也是一樣。
你自己的東西�***商有權決定你要怎麼用?
最好是「僅限原購買人可以欣賞影片內容」這樣子片商應該最高興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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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章忠信

著作權法第六十條第一項規定:「著作原件或其合法著作重製物之所有人,得出租該原件或重製物。但錄音及電腦程式著作,不適用之。」依所述情形,應是從事錄影出租行業,其能夠取得VCD及DVD以作為出租之用,約有二種來源,一是買原版帶,依第六十條第一項作為出租之用,一是依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取得出租權之授權。以上兩種情形,都只取得出租的權利,不包括其他。

雖然著作權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著作人專有出租其著作之權利」但第六十條第一項又規定:「著作原件或其合法著作重製物之所有人,得出租該原件或重製物。但錄音及電腦程式著作,不適用之。」此為國際著作權法制所承認之「第一次銷售原則」或「耗盡原則」,非我國所獨有,亦即著作財產權人於將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首次出售或移轉所有權後,對於該原件或重製物之出租權即已耗盡,不得再行主張出租權或禁止其散布,其立法目的在於平衡著作財產權人與物權所有人間之權益,因此,合法漫畫之重製物一旦經出售,該漫畫之所有人即得自行出租,蓋著作重製物未經出售或移轉所有權時,著作權人之權利應受保護,惟該重製物一旦出售或移轉所有權,該著作物之買受人或受讓人則應優先於著作權人受保護。

那麼又請教一下,如果法律規定如此,那麼何必分為出租版或是零售版,代理商年收十數萬之權利金,將出租版出租又得和發片商做拆帳,那麼店家當初就購買零售版就好了。這樣除了不需要付權利金外,出租也不需要做拆帳的動作;未來販賣二手片的時候�***子上也不會打上出租版的宣告字樣導致賣相不佳了不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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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記得時時多微笑
say cheese.....
舊 2004-10-25, 08:53 PM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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