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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3377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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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ug 2004
文章: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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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29337777
謝謝這位大大,我在這文章中找到最重要的兩句話
按照《商品標示法》和《消保法》24條規定,只要在台販售的商品,廠商都必須提供中文說明書,否則處以2萬元到20萬元不等的罰款。
[消費者保護法]第四節第二十四條內所訂定之相關規定?條文內雖明定為”輸入”之商品或服務,應附中文標示及說明書,但國內生產的商品卻連中文說明書都未附,豈不更加離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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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04-10-24, 12:53 PM #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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