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權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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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mm...有些商品是搬回家實際用了,才知合不合意的。
而店家也並非無條件任意給換的(在相關法令如消保法規範下自訂處理準則),與據聞在美國消費者可不具理由、任意退換貨(商品鑑賞權)仍有相當差距。
茲抄錄一段順發 3C網站裡的商品退貨規定如下,請自行參考:
(其中「不合意商品之退換貨」即是本篇所討論的情形啦)
「 商品退換:(限原購買處)
* 除新品故障保證期之故障外,凡CPU、記憶體、硬碟、印表機、通訊配件、行動電話、線材、書籍、軟體、耗材(墨水、色帶、碳粉、紙類、磁片、MO片、CD-R片、電子DIY材料等)、原裝進口、代客訂購或另行聲明之商品,一經拆封或使用,恕不接受退換。
* 不合意商品之退、換貨需保持商品完整、配件齊全,以可再出售為原則。商品主體及其內容物(如各項零附件、包裝盒、包裝袋、手冊、贈品等)均不可有短缺、破損、書寫文字或標記、使用或安裝錯誤之破壞(如刮痕、摔傷、電路燒毀、擠壓變形、介面或接腳折損、異物進入、受潮、商品條碼或保固標籤被損毀、移除、變造重貼或無法辨視等)、及任何目視可見之人為損壞。
* 不合意商品之退、換貨請於購買日起三日內憑原完整發票辦理。換貨以壹次為限,本公司將酌收換貨服務費更換其它商品,或酌收銷退處理費以退現九成方式辦理退款並收回發票。由於業界商品價格波動迅速,退貨金額以該商品原購買價格為準。」
補充:
1.以上僅作相關事實的陳述,並不作諸如合不合理啦、妥不妥當啦....等論辯。
2.再者,環肥燕瘦原本各有所好、合不合意亦屬各人主觀定見;某甲買了不滿意(非瑕疵)去退換貨,而某乙對同一商品(是否恰為某甲所退的同一件,不在本文範圍)卻是如獲至寶、極為喜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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