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HOTMAN125
你大概在dvd的版本宣言都跳過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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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本宣言是廠商單方表述,完全不具法律約束力。
並不是說我的商品我就有權力決定消費者要如何使用。
就像印上贈品禁止轉讓等字眼,也是毫無任何法律意義。
章教授的說明很清楚,大家參考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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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章忠信
著作權法第六十條第一項規定:「著作原件或其合法著作重製物之所有人,得出租該原件或重製物。但錄音及電腦程式著作,不適用之。」依所述情形,應是從事錄影出租行業,其能夠取得VCD及DVD以作為出租之用,約有二種來源,一是買原版帶,依第六十條第一項作為出租之用,一是依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取得出租權之授權。以上兩種情形,都只取得出租的權利,不包括其他。
雖然著作權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著作人專有出租其著作之權利」但第六十條第一項又規定:「著作原件或其合法著作重製物之所有人,得出租該原件或重製物。但錄音及電腦程式著作,不適用之。」此為國際著作權法制所承認之「第一次銷售原則」或「耗盡原則」,非我國所獨有,亦即著作財產權人於將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首次出售或移轉所有權後,對於該原件或重製物之出租權即已耗盡,不得再行主張出租權或禁止其散布,其立法目的在於平衡著作財產權人與物權所有人間之權益,因此,合法漫畫之重製物一旦經出售,該漫畫之所有人即得自行出租,蓋著作重製物未經出售或移轉所有權時,著作權人之權利應受保護,惟該重製物一旦出售或移轉所有權,該著作物之買受人或受讓人則應優先於著作權人受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