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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Oct 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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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支氣管喘息(氣喘)的體位區分標準如下:
http://www.mnd.gov.tw/medical/servi...TD/CHEST.HTM#10

替代役體位甲等:
支氣管喘息,未達輕度肺功障礙,曾於最近一年內發作二次以上,有發作紀錄可資證明者。

免役體位:
支氣管喘息有發作紀錄且有輕度以上肺功能障礙者。

難以判定體位:
支氣管喘息,檢查時未發作者。

備考:
一、支氣管喘息激發試驗後及氣喘發作時所做之肺功能檢查報告,不作為體位判等之參考。

二、役男支氣管喘息發作之紀錄,應以行政院衛生署評鑑合格區域級以上醫院或具胸腔內科專科醫師開具之診斷證明書。

三、肺功能障礙及檢查見本標準表第四十五項備考欄。
http://www.mnd.gov.tw/medical/servi...L3_PHTHISIS.HTM
舊 2004-10-05, 03:23 PM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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