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sclee
不想跟你再爭論下去,有興趣的在搜索引擎找找"新聞自由與隱私權"
有很多相關法律常識及文章,會更增長閣下的知識
以下轉貼一小部份,就是我所說的重點:
.........
(4)為調和新聞自由與隱私權的利益衝突,美國法院將個人區分為公眾人物(public figures)與非公眾人物(non-public figures);公眾人物又分志願性的與非志願性的,前者如政府官員、影視明星、運動員等,後者如新聞事件的當事人。公眾人物所享有的隱私權,一般而言,較非公眾人物所享有的範圍為小。在訴訟制度上,公眾人物主張隱私權被侵害時,通常要負比較嚴格的舉證責任,例如要證明被告有侵害隱私權的真實惡意。(actual malice)。此外,與公共利益及公眾興趣有關的私人事務,媒體是可以刊登的。
http://cc.shu.edu.tw/~distance/dist...602t02cst06.htm
|
這不是爭不爭論的問題
而是我搞不懂幾件事
一、你老說「法官」的認知,可是你怎麼知道法官的認知的?除非你就是法官囉!但是台灣法官那麼多位,還是你一位可以「認知」所有法官?
二、你的網頁提到的是「美國」,請注意,「美國」唷!我想你忘記了這裡是台灣,美國法律就算明訂殺人無罪都不關本國的事,你老拿外國的東西給我幹嘛?
P.S:我的網頁裡明顯提出了公眾人物和一般人民所擁有的隱私權,看清楚再回文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