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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l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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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Oct 2001
文章: 1,730
引用:
作者紅鯡魚
法官的認知?
這麼說起來你是法官囉
而且法官那麼多個
每個都是這麼認為的呀
與其說我去找案例
倒不如你去找找關於隱私權的法律條文吧
我再強調一次
沒有任何法律是明訂公眾人物就可以任意給人拍照的
建議你可以看看
http://www.photosharp.com.tw/forum2...&fPage=1&Page=1

不想跟你再爭論下去,有興趣的在搜索引擎找找"新聞自由與隱私權"
有很多相關法律常識及文章,會更增長閣下的知識

以下轉貼一小部份,就是我所說的重點:
.........

(4)為調和新聞自由與隱私權的利益衝突,美國法院將個人區分為公眾人物(public figures)與非公眾人物(non-public figures);公眾人物又分志願性的與非志願性的,前者如政府官員、影視明星、運動員等,後者如新聞事件的當事人。公眾人物所享有的隱私權,一般而言,較非公眾人物所享有的範圍為小。在訴訟制度上,公眾人物主張隱私權被侵害時,通常要負比較嚴格的舉證責任,例如要證明被告有侵害隱私權的真實惡意。(actual malice)。此外,與公共利益及公眾興趣有關的私人事務,媒體是可以刊登的。
http://cc.shu.edu.tw/~distance/dist...602t02cst06.htm
舊 2004-09-24, 07:33 PM #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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