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紅鯡魚
*停權中*
 
紅鯡魚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Aug 2003
您的住址: 地海柔克島
文章: 13
引用:
作者sclee
認知不是我的認知
而是法官的認知
你走在路上被記者拍照,當然可以告,因為你不是公眾人物,沒有新聞價值,所以沒有抵觸新聞自由的原則
希望您能找出有真實的案例,某"公眾人物"(不是一般老百姓)在公開場合非自願被拍照,然後去告官,最後拍照的記者被判有罪
沒記錯的話,幾年前小s等人被一週刊偷拍所謂的搖頭派對
當時就有對於所謂公眾人物在公開場合被記者偷拍是否侵犯隱私,曾有一番激辯,因為記者是在屋外樹上拍照,他們是在遊泳池,其中還有一個爭議到底室外的遊泳池算不算公開場合
最後當然是由法官去認定所謂的新聞自由與公眾人�**籊p權的關係
一週刊敗訴不是因為侵犯隱私,而是報導不實,誹謗當事人....


法官的認知?
這麼說起來你是法官囉
而且法官那麼多個
每個都是這麼認為的呀
與其說我去找案例
倒不如你去找找關於隱私權的法律條文吧
我再強調一次
沒有任何法律是明訂公眾人物就可以任意給人拍照的
建議你可以看看
http://www.photosharp.com.tw/forum2...&fPage=1&Page=1
這個討論和它裡面提供的連結
另外
請遵守法律
而不是一再找尋法律的漏洞
或想用傳統的規矩或認知來逃避
Elton John口出穢言是不對
但是看看台灣記者的那個醜樣
連三大國營電視台都像下三流羶腥色的電視台一樣
真不知道各大院校的傳播學院教授在幹嘛
舊 2004-09-24, 05:10 PM #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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紅鯡魚離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