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clee
我所說的隱私是一個公眾人物與一個老百姓在公開場所被拍照後的認定
如果"公眾人物"在公開場被記者拍照,侵犯隱私能成立,我想蘋果系列根本就不用在台灣混下去,他們被告的官司都是"誹謗罪",而不是侵犯隱私
閣下提到"台灣法律實際上並沒有明文規定准許記者到入境大廳採訪"
97年前,港英政府就是為了這一點跟中共吵得很激烈
中共認為港英政府做了很多事情違反中英聯合聲明
英國政府對法律的認知是"凡是沒有法律明文規定不可以做的事件都可以做"
中共則認為"法律沒有規定可以做的事情都不能做"
這個開版的樓主被圍剿的一個原因是主題用了"我們"
所以應該是某主辦單位請他來的,而且是機於商業利益,他賺台灣人的錢
而不是"我們"請他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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