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ngellike
無意捲入爭論! 所謂"隱私"在法律上的概念是指專屬一人個人的人格權, 存於權利人的人格之上, 也就是以權利人自己人格利益之享受為標的的權利. 包括: 生命權, 姓名權, 名譽權, 肖像權......等等. 人格權並不因您身處何地而會有所變動, 或被剝奪! 也就是說, 記者並不能未經您的同意就擅自對您拍攝. 未涉及公益, 新聞自由也不能任意侵犯您或我的人權. 即便涉及公益, 仍須兼顧比例原則. 否則就是對人權的侵害!!
在這個情況裡, 艾爾頓強並非罪犯, 爵士也非台灣頒給他的? 人民或社會會因記者的奮勇拍攝而得到利益嗎? 還是說, 只是實際上搶到獨家新聞的利益, 能歸屬於記者及電視台而已? 若然如此, 是不足以限制艾爾頓強的人格權, 他並無必須接受訪問的義務! 假使, 在本人拒絕的狀況下, 記者又硬要採訪. 那麼侵權的恐怕就是記者本身了!!
至於, 對罵風波事件, 是不是應該看看, 怎麼開了頭? 誰先起了頭?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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