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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HINE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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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l 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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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152
引用:
作者squarblue
我...留言過說要援交...
隔了幾天,警察打電話到我家來,要我去說明
他問我那留言是不是我留的,我說是,然後給我看我留言的紀錄和我的信箱和IP
作好筆錄和錄音後就被移送了,判刑3個月,緩刑2年
那位警察還說這很好抓,不是不抓,看看要不要抓而已,而且還說申請監聽票來監視我
但是我連女人都沒有碰到就被移送,真是OOXX
就這樣,背著一條"違反兒童及****易條例第29條"的前科,我這一生毀掉了
不能考公職,大公司也不會要我...
唉...

太老實了....
如果掛大陸或國外的Proxy發文應該就可以躲掉吧
舊 2004-09-22, 10:22 PM #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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