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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i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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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n 2001
文章: 125
引用:
作者PCDH
一般來說
銀行都會要求保證人在借款文書中簽認為「連帶保證人」且拋棄「先訴抗辯權」
也就是要與債務人負相同之給付義務
並且拋棄要求銀行先對債務人為請求之抗辯權
亦即銀行可選擇向債務人或連帶保證人任一人求償
而不需等到債務人已不存在或無法求償
不知這樣說是否能瞭解意思
...........恕删.........


感謝PCDH大熱心且詳盡的解說..
很羨慕懂法律的人..因為他們才能懂的保護自己..
看了PCDH大說了這麼多...我想沒得救了
有了長輩的經驗.我想今後打死我也不當人保人
舊 2004-09-21, 01:47 AM #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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