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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法律觀念再澄清一下好了
這裡好像蠻多未成年人的
以下是針對「財產上行為」而言,「身份上行為」不適用喔∼
未滿七歲的孩童為「 無行為能力人」,在法律上無行為能力
七歲以上未滿二十歲的人為 「限制行為能力人」,法律行為能力受限制
滿二十歲的人為「成年人」,具有完全的法律行為能力
另外未成年人(未滿二十歲)已結婚者,在法律上視為已成年
限制行為能力人:七歲以上尚未結婚的未成年人,不能獨立為法律行為,
原則上應得父母的允許(事前同意),否則:
1、單獨行為:絕對無效。
2、契約行為:需經其父母事後承認,或其本人在成年後自行承認才發生效力。
不過為日常生活事務所需,另有例外規定
樓主高中時所簽的如果是「本票」
那就屬於「單獨行為」
如果簽的是「契約書類」,例如債務承擔或連帶保證契約等
就是屬於「契約行為」
不過不管簽的是什麼
父母對於子女之特有財產,非為子女之利益,不得處分(民法1088條第2項)
而父母之「事前允許」或「事後承認」均屬「處分行為」
所以基於民法保護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之法理原則
樓主所簽的文書應該會被法官認定為無效(除非樓主成年後自願承認)
不過另有例外情形會被認為有效的
(例如父母以子女名義購置財產,並以該財產價額限度內為債務承擔或供擔保等)
這些都有法院裁判或法院會議決議可考
不過也有些古老的裁判對於保證行為持相反的見解
也就是這樣
之前才會問樓主是否考慮(所有債務相關人均)使用破產程序
藉以將低潮期縮短,畢其功於一役
盡快開創新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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