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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LDHAN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Oct 2003
文章: 324
引用:
作者god0204
剛才有些人提到未成年所簽東西是無效的,這個觀念絕對是錯誤的,請不要再以訛傳訛,以免反而對當事人形成錯誤的觀念,以下簡單說明:

1.首先,高中生通常未滿二十,為法律上所稱的限制行為能力人,她所訂立的契約,依照民法第78條為效力未定.所謂的效力未定,是指這個契約並非有效,但也不是無效,需要法定代理人,就是你爸媽的承認,才會生效,而且這個承認權的行使,沒有除斥期間,因此在你成年之前,如果你的父母沒有承認,這個契約並沒有發生效力.不過既然債權人都當著你父母的面要你簽了,在解釋上,應認為你的父母已經默示承認.

第二,有人提到拋棄繼承是單獨行為,因為作者未成年,所以無效,這個觀念大錯特錯,如果回答的朋友是法律系的新生,請你要仔細思考:

繼承自被繼承人死亡後開始,這個個案中,當事人的父母都沒有死亡,何來繼承?既然沒有繼承,又何來拋棄繼承?或許您會說預先拋棄,很遺憾是身分法上沒有這種東...


了解~~原來我的觀念是錯的!!
 
舊 2004-09-15, 10:28 PM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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